实施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利来源 |
本地维护 |
承诺期限 |
1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12345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是否可预约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 |
是 |
年检年审 |
1 |
结果公开 |
是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请条件
1.办理过《就业创业证》人员;
2.《就业创业证》在有效期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人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16号)第三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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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类型 |
是否存在电子样本 |
1 |
2寸证件照 |
无 |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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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无 |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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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事项评价